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批准发布《智慧药房评价体系》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,现予以公告。
附件:关于批准发布《智慧药房评价体系》 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的公告.pdf